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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2)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

      保甲法: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裁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保马法: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22]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军器监法: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3)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

      宋代科举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

      改革科举制度: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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