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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歧视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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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弱势的少数族裔难度更大,相关的表述和具体情况可以参见美国公正就业(雇用)实施委员会汇编的题为“1964年民权法案条例 VII 和 XI 的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 of Titles VII and XI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纲要第3133页和3134页。《加利福尼亚管理评论》(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88年秋季刊中登载了一篇论文“日本汽车公司在美国选址和雇用员工时的种族因素”(Racial Factors in Site Location and Employment Patterns of Japanese Auto Firms in America),文章第9—22页列举了日本公司在美国开设工厂时选址一般远离黑人集中区的证据;在另一篇登载于《南部经济学刊》(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1992年1月刊的文章“日本制造业在美国设立工厂的选址决定因素”(Locational Determinants of Japanese Manufacturing Start-ups in the United States)在第704页也列举了另外一些证据。1983年2月15日《纽约时报》第 A14版的新闻报道“一些禁止在黑人聚居区设立新工厂的公司”也介绍了美国企业的类似案例。2004年11月出版的《斯坦福法律评论》第57卷,第2期的367—483页中登载了理查德·H. 桑德(Richard H. Sander)的一篇文章“对美国法学院中平权法案的系统性分析”,其中对法学院的黑人学生在录取时受到优待的影响进行了探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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